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28                       文章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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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年佛山市政府工作报告》和《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标车定义及其危害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明显高于绿标车。以汽油车为例,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或28辆国Ⅳ标准绿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其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同时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黄标车淘汰原则

科学统筹,属地负责,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及分类

(一)黄标车淘汰方式: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向外地转出。

(二)淘汰分类:

1.公务类黄标车淘汰:结合公务车改革,采取政府内部调剂和以旧换新的方式,制定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支付。

2.营运类黄标车淘汰:营运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其中客运车辆中的公交车、旅游车及货运车辆中的物流货车高频使用,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应作为黄标车淘汰的重点对象。

3.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主要包括市政环卫、邮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银行押运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的黄标车。这类车辆的所有人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

4.社会(私人)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应采取限制使用和财政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淘汰黄标车。

四、工作步骤及部门分工

(一)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车改革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市财政局、监察局以及车辆所有单位配合,制定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计划。

2013年底前完成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快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由各区政府和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建管理局负责,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敦促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黄标车。

2014年底前完成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三)多措并举,促进高频使用营运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制定营运类黄标车的年度更新淘汰计划和资金补贴方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结合“十二五”公交发展规划和《佛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在公交、出租行业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使用。

二是对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标的营运车辆,依法强制报废。

三是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营运车辆,经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的,依法强制报废。

四是每年各区财政预留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不符合排放污染标准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行业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或转出给予经济补偿。

通过综合使用各种措施,推进高频使用营运车辆更新淘汰,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2015年底前完成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基本完成营运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四)强化黄标车限行措施,引导社会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在我市已实施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前三阶段措施的基础上,继续在我市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和时间,加强路面执法,引导车主将黄标车转出本市或更新淘汰。

限行第四阶段,从2013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各区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五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进入各区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六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社会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以市长为总召集人,以分管环境保护、公安的副市长为副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建管理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分管环保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兼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协调、跟进、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推进淘汰黄标车的日常工作。

各区要建立相应制度,保障淘汰黄标车的顺利推进。 

(二)资金保障。为确保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区两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财政保障项目实施经费,一是用于鼓励提前报废或转出黄标车的补贴;二是用于财政供养类黄标车更新费用;三是用于设立限行标志等工作经费;四是宣传工作经费(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详见附件)。

(三)制度保障。一是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务求工作抓实抓透。二是实行阶段总结、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三是督查督办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同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淘汰黄标车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加以落实。

(四)配套措施。

1.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落实到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通过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机动车污染管理信息化平台,落实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强制报废政策,以及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等措施,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

2.治理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限摩”、“限货”、“限黄”及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关于落实佛山治堵提案答复意见的实施方案》(佛府办〔2011〕211号),不断提高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和效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配合)。

3.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协调佛山传媒集团及各相关部门配合,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限行高污染黄标车的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鼓励车主主动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共同为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幸福家园出力。

4.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水平。加大投入,提升信息化水平。结合智能交通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路桥公司等部门配合,利用物联网技术和智能信息卡,将道路交通信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机动车交强险等张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的各类票卡信息集中在一个智能信息卡上,推进政府跨部门合作,实现城市智能管理,方便市民办事和提高执法效能。

附件: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原则

采取“鼓励提前淘汰、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对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www.vecc-mep.org.cn)。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表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提前1年以上报废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本市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我市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五、资金来源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10%和90%,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

六、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等资料,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车主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1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二)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主凭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和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2.车主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1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七、职责分工

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市环境保护局统筹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联合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审核申报的车辆(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八、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细则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本细则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公安、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3.佛山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

4.佛山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统计表

5.黄标车提前报废/转出申报奖励资金流程图










附件下载: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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