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零部件和各总成的磨损、自然老化和汽车技术使用水平等原因造成整车性能下降,运输成本增加,在从技术或经济上分析已无继续使用价值时应该报废。汽车使用到一定期限后其性能会随着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增加而逐步明显地下降,这是自然规律。决定汽车使用寿命的因素有:
1)汽车技术使用寿命
汽车技术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汽车各个零部件、各总成的设计水平,制造质量和合理使用与维护方式等。汽车达到技术使用寿命后应进行报废处理。良好的汽车维护保养可以延长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但随着汽车使用时间的延长,车型的落后,其维护保养费用日益增加,甚至是昂贵的。
2)汽车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是指汽车在使用相当里程后,汽车磨损老化加快,维护和燃料费用增加,导致运输成本增高,达到不经济的寿命时刻。也就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年限。一般汽车经济使用寿命在30万公里~50万公里。
3)汽车合理使用寿命
汽车合理使用寿命是以汽车经济使用寿命为基础,考虑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汽车运输政策、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同类型车辆出勤率和节约能源等社会因素,制定出考虑实际情况的汽车使用年限。如新车型的出现,尽管老车型未达到技术和经济使用期限,为获得更高的运输效率和经济社会效益,也可以淘汰老车型。
汽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经修定的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报废。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的专用车累积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积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累积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积行驶45万公里;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已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汽车经长期使用,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值的15%;
经修理和调理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理或采取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车、货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严格检验,符合规定者可延缓报废。但延缓不得超过标准报废年限的一半。对所有延缓报废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汽车报废标准》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在标准发布之前已达到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该标准发布12个月内报废。